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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拆迁房写子女名字后期离婚如何分财产
自房屋成功转让予子女的那一刻起,即归属于子女所有,此举已与其父母的婚姻状况无直接关联,因此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妇二人无法对该房产做出任何形式的分割。然而,若其中一位配偶在未征得对方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房屋授权给子女,那么在离婚正式启动之前,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撤回这一赠与行为,并重新收回房屋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父母拆迁房给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律层面上,父母所拥有的拆迁房产并不属于夫妻两人的法定共有财产,应当明确归属于父母个人所有。鉴于被征收拆迁的房屋本身即为父母的私有财产,因此,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自然而然地成为父母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该项拆迁补偿是基于家庭成员数量来进行分配,并且夫妻二人都属于被补偿的范畴之内,那么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该处拆迁房产亦将依法享有相应的份额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自房屋转让给子女之日起,无论父母的婚姻状态发生何种变化,该房产均应毫无保留地归属子女所有,不得在离婚诉讼程序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然而,倘若其中某位家长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此房产赠予子女,那么,在此之前尚未离婚的另一方则有权提起申诉,申请撤销这一赠予行为,并主张自己对该房屋所拥有的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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